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以限定責任清算遺產的家事聲報狀
民事陳報遺產清冊聲報狀 陳報人(繼承人):【陳報人(繼承人)姓名】 住址:【陳報人住址】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陳報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 被繼承人:【被繼承人姓名】(於民國 【被繼承人死亡日期】 死亡) 為依民法第 1156 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事: 一、被繼承人 【被繼承人姓名】 於民國 【被繼承人死亡日期】 死亡,陳報人為其繼承人(【陳報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於民國 【知悉得繼承之日(起算 3 個月)】 知悉得繼承。 二、陳報人謹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依民法第 1156 條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詳如附件),陳報 鈞院,並聲請依民法第 1157 條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以利依限定責任清算遺產。 三、懇請 鈞院鑒核,准予公示催告並依法辦理。 此致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家事法庭)】 公鑒 具狀人(陳報人):【陳報人(繼承人)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具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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