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無不明或全部拋棄繼承致無人承認繼承時,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以清算遺產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狀 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名稱(利害關係人)】 住:【聲請人地址】 被繼承人:【被繼承人姓名、死亡日期、最後住所】 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 【聲請之事項】 一、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建議:【建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如有)】)。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之利害關係:【聲請人之利害關係(如債權人)】,為本件利害關係人。 二、無人承認繼承之情形:【無人承認繼承之情形(繼承人有無不明/全部拋棄)】。被繼承人之遺產現處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狀態。 三、按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 1177、1178 條)。遺產管理人並應編製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清償債權(民法第 1179 條)。 四、爰依民法第 1178 條,向鈞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依法管理、清算被繼承人之遺產。 此致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庭)】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名稱(利害關係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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