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避免承受被繼承人債務)的家事聲明狀
民事拋棄繼承聲明狀 聲明人(拋棄繼承人):【聲明人(拋棄繼承人)姓名】 住址:【聲明人住址】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聲明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 被繼承人:【被繼承人姓名】(於民國 【被繼承人死亡日期】 死亡) 為聲明拋棄繼承事: 一、被繼承人 【被繼承人姓名】 於民國 【被繼承人死亡日期】 死亡,聲明人為其繼承人(【聲明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並於民國 【知悉得繼承之日(起算 3 個月)】 知悉得繼承。 二、聲明人不願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包括積極財產及消極債務),爰依民法第 1174 條規定,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 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三、懇請 鈞院鑒核並准予備查。 此致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家事法庭)】 公鑒 具狀人(聲明人):【聲明人(拋棄繼承人)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具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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