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為躲債而脫產(贈與、賤賣財產)時,債權人訴請法院撤銷該行為並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 244 條)
民事起訴狀(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原告(債權人):【原告姓名(債權人)】 住:【原告地址】 被告(債務人):【被告一姓名(債務人)】 住:【被告一(債務人)地址】 被告(受益人):【被告二姓名(受益人/受讓財產之人)】 住:【被告二(受益人)地址】 為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並回復原狀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被告一姓名(債務人)】與被告【被告二姓名(受益人/受讓財產之人)】間,就【請求撤銷之標的(財產及行為)】,應予撤銷。 二、被告【被告二姓名(受益人/受讓財產之人)】應就前項財產【回復原狀之請求(如塗銷登記、返還)】,回復原狀。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對被告【被告一姓名(債務人)】之債權:【原告對債務人之債權(金額、依據)】。 二、詐害行為:【詐害行為之經過】。 三、【有害債權之事實(債務人因此無資力)】,致原告之債權有不能受償之虞。 四、按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有償行為於債務人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且受益人受益時亦知情者,亦得撤銷,並得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 244 條)。被告之行為合於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訴請撤銷並命回復原狀。 五、爰依民法第 244 條提起本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債權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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