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訴願決定時,於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
行政訴訟起訴狀 原告:【原告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原告身分證字號(法人為統編及代表人)】) 住:【原告住居所/事務所】 被告:【被告機關(原處分機關)】(代表人:機關首長) 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事: 【訴之聲明】 【訴之聲明】 【事實及理由】 一、原行政處分:【原行政處分(文號、內容)】。 二、訴願程序:【訴願決定(決定機關、文號、結果、送達日)】;原告於法定 2 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本訴(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 三、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法之理由:【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法之事實及理由】。 四、按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經提起訴願而不服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 條)。原處分違法、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屬違誤,均應予撤銷。 五、爰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提起本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管轄行政法院(簡易事件為地方行政法院,餘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名稱】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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