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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11號
大法官解釋
公布:1952/11/22
釋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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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黃正銘 蔡章麟
引用
引用法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
引用其他解釋
釋字第六號
資料來源: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釋字第11號|台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