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公布:1966/05/11
釋字第113號
解釋文
雇員之管理,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本院院解字第二九零三號所為雇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限制之解釋,不再有其適用。
理由書
雇員雖非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但究同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既明定:「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而考試院所據以頒行之雇員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後段又規定:「公務員服務法各規定,於雇員適用之」。則其管理,除法令別有規定外,自應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本院院解字第二九零三號解釋,係於民國三十四年六月就當時有效之關係法令所為之解釋,現在法令既有變更,其中關於雇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制,應不再有其適用。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謝冠生
大法官 胡伯岳 徐步垣 黃正銘 史延程
諸葛魯 史尚寬 景佐綱 黃演渥
金世鼎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
洪應灶 黃 亮 王昌華
引用
引用法條
雇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雇員雖非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法第二十一條頒行之雇員管理規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