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公布:1966/11/09
釋字第117號
解釋文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條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理由書
憲法第三十四條明定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以法律定之。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係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及同法施行條例之補充規定。其第三條第一款所定行蹤不明三年以上,並於政府公告期限內未向指定機關親行聲報者視同因故出缺,第四條所定候補人有此情形者喪失其候補資格,乃因中央政府遷臺後,為適應國家之需要而設,與憲法有關條文尚無牴觸。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謝冠生
大法官 胡伯岳 徐步垣 黃正銘 史延程
諸葛魯 史尚寬 景佐綱 黃演渥
金世鼎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
洪應灶 黃 亮 王昌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