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公布:1969/02/21
釋字第126號
解釋文
依照貨物稅條例,新稅貨物有市場批發價格者,其完稅價格,為未經含有稅款及運費之出廠價格。其無市場批發價格,而由產製廠商所支出之運費已包含於出廠價格之內者,其完稅價格,自不得扣除是項運費計算課征。
理由書
按新稅貨物市場批發價格內尚未含有稅款者,得暫以出廠價格為完稅價格,貨物稅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而出廠價格原未含有稅款及運費,亦為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四)所明定。但新稅貨物無市場批發價格,而由產製廠商自行支出之運費,已包含於出廠價格之內者,與市場批發價格內由批發商支出之運費,顯有不同,其完稅價格,自不得將此項運費予以扣除。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謝冠生
大法官 胡伯岳 黃正銘 景佐綱 黃演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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