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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13號
大法官解釋
公布:1953/01/31
釋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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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不包含檢察官在內。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引用
引用法條
法第八十條
法第八十二條
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
資料來源: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釋字第13號|台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