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公布:1974/11/15
釋字第140號
解釋文
案經起訴繫屬法院後,復由檢察官違法從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合法聲請再議,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將原不起訴處分撤銷。
理由書
案經起訴繫屬法院後,即應依法審判,若檢察官復從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該項處分,顯係重大違背法令,應屬無效。告訴人對於該無效處分合法聲請再議時,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將該項已具有形式上效力之處分,予以撤銷,俾資糾正。
大法官會議主席 副院長 戴炎輝
大法官 胡伯岳 景佐綱 金世鼎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 洪應灶 歐陽經宇
管 歐 李學燈 陳樸生 陳世榮
范馨香 翁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