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公布:1976/07/23
釋字第146號
解釋文
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理由書
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顯屬不符,如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依本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予以更正外,均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由非常上訴審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就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以糾正其法律錯誤,如因審判違背法令,致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田炯錦
大法官 胡伯岳 景佐綱 金世鼎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 歐陽經宇 管 歐
李學燈 陳樸生 陳世榮 范馨香
翁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