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公布:1978/05/12
釋字第152號
解釋文
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二一八五號解釋,關於「同一之罪名」之認定標準及成立連續犯之各例,與上開意旨不合部分,應予變更。
理由書
按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故連續犯之成立,其要件有三:(一)基於概括之犯意。(二)連續數行為。(三)犯同一之罪名。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蓋連續數行為所成立之數個犯罪,其構成要件相同,而非基於概括之犯意者,固不成立連續犯;其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者,仍分別處罰,則失之苛刻;如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所侵害之法益性質相同而其構成犯罪要件互異者,亦按連續犯論處,又失之寬縱,難以遏阻犯罪,維持社會安寧秩序及刑罰之公平。本院院字第二一八五號解釋,關於「同一之罪名」之認定標準及成立連續犯之各例,與上開意旨不合部分,應予變更。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戴炎輝
大法官 林紀東 陳樸生 陳世榮 范馨香
翁岳生 李潤沂 蔣昌煒 梁恒昌
洪遜欣 鄭玉波 涂懷瑩 姚瑞光
翟紹先 楊與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