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公布:1980/01/18
釋字第161號
解釋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理由書
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其所謂「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之文義,係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此項生效日期之計算,既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明定,自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黃少谷
大法官 林紀東 陳樸生 陳世榮 范馨香
翁岳生 李潤沂 蔣昌煒 梁恒昌
洪遜欣 鄭玉波 涂懷瑩 姚瑞光
翟紹先 楊與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