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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1號
大法官解釋
公布:1953/07/10
釋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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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總統任期為六年,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憲法實施以後,首屆總統係於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就職,應至民國四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任滿。所謂任滿前九十日,應自總統任滿前一日起算,以算足九十日為準。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資料來源: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釋字第21號|台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