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BETA
白話文
生活情境
文件範本
實用工具
防踩雷
國考題庫
方案
登入
白話文
生活情境
文件範本
實用工具
訴訟風險防踩雷
裁判書查詢
國考題庫
大法官解釋
方案
首頁
›
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32號
大法官解釋
公布:1954/03/26
釋字第32號
分享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所謂將女抱男之習慣,係指於收養同時以女妻之,而其間又無血統關係者而言。此項習慣實屬招贅行為,並非民法上之所謂收養,至被收養為子女後而另行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自應先行終止收養關係。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引用
引用其他解釋
釋字第十二號
資料來源: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釋字第32號|台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