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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4號|台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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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4號
大法官解釋
公布:1954/04/28
釋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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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係輩分不相同之擬制血親,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結婚,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與此情形有異,自不能援用。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引用
引用法條
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
引用其他解釋
釋字第十二號
資料來源: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