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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8號|台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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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8號
大法官解釋
公布:1954/08/27
釋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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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至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資料來源: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