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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號|台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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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號
大法官解釋
公布:1952/06/20
釋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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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既係由政府派充,且定有一年任期,不問其機構為臨時抑屬常設性質,應認其係憲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官吏。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引用
引用法條
應認其係憲法第七十五條
資料來源: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