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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2號|台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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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2號
大法官解釋
公布:1955/08/20
釋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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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實任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除轉調外應受保障,並經本院釋字第十三號解釋有案。惟此項保障係適用於能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其因病請假逾一定期間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者,在未經依據此項保障精神另定辦法前,自得依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條暫令退職。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黃正銘 蔡章麟
引用
引用法條
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
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條
引用其他解釋
釋字第十三號
資料來源: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