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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8號|台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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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8號
大法官解釋
公布:1956/02/10
釋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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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查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終止收養關係須雙方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者,原係以昭鄭重。如養女既經養親主持與其婚生子正式結婚,則收養關係人之雙方同意變更身分已具同條第一項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縱其養親未踐行同條第二項之形式要件,旋即死亡,以致踐行該項程式陷於不能,則該養女之一方自得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六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以資救濟。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資料來源: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