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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1號|台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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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1號
大法官解釋
公布:1957/01/09
釋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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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六號及第十一號解釋係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限制而為解釋,如公務員於公餘兼任外籍機構臨時工作,祇須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均應認為該條精神之所不許。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引用
引用法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
引用其他解釋
釋字第六號
資料來源: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