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BETA
白話文
生活情境
文件範本
實用工具
防踩雷
國考題庫
方案
登入
白話文
生活情境
文件範本
實用工具
訴訟風險防踩雷
裁判書查詢
國考題庫
大法官解釋
方案
釋字第78號|台法通
首頁
›
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78號
大法官解釋
公布:1957/08/09
釋字第78號
分享
解釋文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不得終止。如承租人自動放棄耕作權時,依同條第二款規定亦須確有因遷徙或轉業之正當理由。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蘇希洵 大法官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引用
引用法條
非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
資料來源: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