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
理由書
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其所謂審判自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此觀之同法第八十二條所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且以之列入司法章中,其蘄求司法系統之一貫已可互證,基此理由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自應隸屬於司法院,其有關法令並應分別予以修正,以期符合憲法第七十七條之本旨。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謝冠生
大法官 胡伯岳 徐步垣 曾劭勳 史延程
諸葛魯 胡 翰 史尚寬 景佐綱
黃演渥 金世鼎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 洪應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