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製作以處分為內容之通知。此項通知原為公文程式條例所稱處理公務文書之一種。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自應受同條例關於公文程式規定之適用及限制,必須其文書本身具備法定程式始得謂為合法之通知。
理由書
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製作以處分為內容之通知,此項通知係因處理公務所作成,核與公文程式條例所謂公文書之性質相當,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其應受關於公文程式規定之適用及限制至為明顯,在法律別無規定時必須其文書本身具備法定程式始為合法,此為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各規定所生之當然解釋。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謝冠生
大法官 胡伯岳 徐步垣 黃正銘 史延程
諸葛魯 史尚寬 景佐綱 黃演渥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