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5
誣告
CCEM 91年度潮簡字第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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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0三號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所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茲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犯後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林 碧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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