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借款
CCEV 112年度潮小字第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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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小字第645號
原 告 楊竣凱
被 告 黃承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964元,及其中80,000元自11
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81,9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減縮聲明後,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借據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
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
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
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
自裁判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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