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潮簡字第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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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311號
原 告 江煥基
訴訟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
被 告 邱玉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被 告 江煥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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