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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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小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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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9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張吟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斗六市,此有卷附之個人
戶籍資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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