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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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美正、鍾桂蘭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被告鍾美正已就被繼承人鍾邱美妹(死亡日期103年1月3
0日)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本院1
03年度司繼字第395號),請具狀陳報本件是否仍要續行訴
訟,如欲續行訴訟,則提出欲撤銷分割之遺產清冊、被繼承
人、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
㈡、並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
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
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除已提出部分外)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
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㈣、提出債務人鍾美正截至原告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訴日為止,
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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