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19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陳鳳仙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吳軒宇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復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
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
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
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
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台抗字第355號裁判意旨
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通行鄰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
告所有之屏東縣琉球鄉天台段627-1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雖主張應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等規定推估系爭土地因通行相
鄰建物所增價額,然此認定,尚有未洽,有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字第1296號裁定可稽。而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
第596號裁定意旨,則認關於於土地增加之價額,應經由鑑
定結果認定之。是以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報
請求通行鄰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系爭土地,
因通行鄰地629-1地號土地之「所增價額」】,如原告未能
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
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納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