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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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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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林義次
被 告 林蔡淑美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臺幣(下同)176,700元(計算式:請求
移轉之面積5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100元/平方公尺=176,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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