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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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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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蘇奕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吳定
綻、永浤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9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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