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返還代墊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1年度潮小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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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醇蔚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涂樹松
楊明珠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
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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