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4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1年度潮小字第19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王永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
論,其期日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
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