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7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1年度潮小字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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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二О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湘嵐
訴訟代理人 楊文爵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
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原告並應提出分期付款書面原本、款項尚未付清之相關證據
及與買賣標的物相同之型錄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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