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1年度潮小字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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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二О八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貳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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