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返還定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1年度潮簡字第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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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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