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2
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1年度潮簡字第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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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上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期日定於九十
一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
另通知。被告並應邀同證人溫陳光蘭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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