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1年度潮簡字第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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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法定代理人 廖添財
訴訟代理人 曾昭順
簡玉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壹拾陸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壹仟柒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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