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年度橋簡字第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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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302號
原 告 陳銘賢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被 告 亞科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瑞
被 告 台藝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娟
被 告 施嘉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民
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敘明說明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本件前經裁定於本院110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下稱系爭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該案業經本院
民事庭於112年12月29日判決確定,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
銷,並續行訴訟程序。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敘明對本件後續進行方向
之意見(爭執不爭執事項、是否聲請調查證據或是否聲請調
解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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