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確認債權分配款金額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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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慕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
分配款金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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