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小字第1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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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31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廉順即邱炯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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