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清償借款
CDEV 112年度橋小字第14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1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謝輔城
被 告 張儷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柒佰
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