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小字第14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7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許譽鐙即許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442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18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16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