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CDEV 112年度橋小字第15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4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林詩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玖拾元為原告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高竿牙醫診所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
假牙,經原告受讓該債權後,被告後未依約繳費,尚積欠原告新
臺幣42390元未為清償,且被告所欠分期款於112年11月1日已屆
總價金1/5等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繳款明細等
件為證,且未據被告爭執,堪以認定。從而,原告本於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