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小字第1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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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5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王儷蓉
陳柔汶
被 告 黃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計算
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點四○四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
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點四○四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柒拾
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四○四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陸仟參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四○四計算之
違約金;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五月
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八○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貳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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