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給付租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小字第7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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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723號
原 告 楊傅菊招
法定代理人 楊冬芳
被 告 張榆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22日12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
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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