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簡字第1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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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133號
原 告 金爾翊
被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營業所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
樓乙節,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非
本院管轄區域,則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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