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簡字第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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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773號
原 告 杜國棟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被 告 柳世朋(原名柳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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